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項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每項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取得中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2014 12.05公布的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參考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n 5953/n 5991/n 5993/c 215739/content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