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政策
具體概括為免稅、保稅、退稅。
1、區內企業進口設備、行政辦公用品、基建材料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3、貨物可以在綜保區與境外自由出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進口貨物入區保稅,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可以選擇性征稅;
5、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
6、區內企業生產、經營用的水電氣,退還其所含的增值稅。
(二)貿易管制政策
1、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和合同核銷制度,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
2、區內企業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材料,經海關批準,可以運往區外;
4、經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以將其進口料件和生產的半成品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經加工後返回綜合保稅區。
(三)保稅監管政策
1、區內企業與海關實行電腦聯網,貨物進出采取EDI電子報關;
2、加工貿易監管方式不設臺賬,不收保證金。海關按照2010年5月1日生效的《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監管,並提供壹站式進駐服務。區內企業進入國內銷售的貨物適用“集中報關”通關模式,可集中辦理海關申報手續;
3、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我就是綜保區管理局的,有事情可以聯系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