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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綜合所得年度申報和自己申報有什麽區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處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壹)辦理年度結算;

(二)工資、薪金或者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請求扣繳義務人代理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義務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單位以外的2019綜合所得、扣除及稅收優惠等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代為辦理,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並妥善保管。

簡單來說,辦理年結有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51稅務管家提醒,無論是自己辦的,還是單位辦的,還是有人辦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具體計算公式都是壹樣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在2019年度結束後,需要匯總2019 1至12 31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扣除費用6萬元和專項扣除、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去速算扣除,計算出本年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的預繳稅額,得到本年應退或補的稅額,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 [(綜合所得-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19預繳稅金。

根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清繳只計算和清繳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款或應退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後年度、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未按規定納入綜合所得可計算納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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