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盤盈,既不屬於視同銷售,也不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無需進行增值稅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的存貨均按照價稅合計數入賬,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存貨盤虧,進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是價稅合計數,也無需進行專門的增值稅處理.
壹般納稅人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抵扣的,後續發生盤虧的,除需按照會計制度處理外,還要分析盤虧的原因,並做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盤虧,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凡因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存貨盤虧,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發生損失的因果連帶關系是什麽?
企業發生損失壹般來講會在兩種情況下產生,所以該問題涉稅處理首先需要捋清楚損失發生的原因,然後再按照稅務稽查角度進行分析,才可以得出完整的、準確的稅務處理,否贊就會產生後期稅務否定的風險.按照損失的因果連帶關系分析如下:
第壹種損失表現形態是:企業由於業務的特殊性和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這種損失稅收上稱之為"正常損失".
例如:發生自然災害以及特殊行業自然損耗.如:發電、輸油、自來水、煤等,都會在輸送中發生壹定的損失,例如:拉煤過程中遇到大風也會產生壹定損失.對此,損失稅務稽查中都會要求企業提供行業損耗率來確定增值稅進項是否需要轉出.其特征:就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所以這種損失在無法控制個預測的情況是不需要做增值稅進項轉出的.
第二種損失表現形態是: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這種損失在稅收上稱之為"非正常損失".
例如:壹家企業庫管員在晚上值班過程中,由於酗酒睡著了,客房貨物被盜.這種損失在稅務稽查中就會被認定為管理不善所致.這樣原因造成的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均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即:需要做增值稅進項轉出.
在此註意: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如果發生需要做增值稅進項轉出的行為,按照稅法規定,對其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進行不予以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處理.
庫存商品盤盈做進項稅轉出嗎?整體上來說是可以不用轉出處理的,因為企業在庫存商品的盤盈的時候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處理的,因此可以不用做增值稅處理的;上文中對此庫存商品的盤盈和盤虧的處理資料都有提及,當然如果妳們對此內容還有什麽其他的問題,更多的會計處理資料都在本網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