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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連鎖店如何繳納增值稅?

我司是跨區域連鎖直營店,在省內各市都有開店賣食品,各直營店不獨立核算。這種情況下,直營店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的,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他們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但符合上述規定的,總公司可以代收代繳增值稅。

參考相關法律法規: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

壹、對於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門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統壹管理的領導下的連鎖企業,凡符合國內貿易部《關於規範連鎖門店管理的意見》(內貿統法字[1997]24號)要求,采用計算機聯網、統壹采購和配送商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管理和經營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直轄市內連鎖經營的企業,應會同市財政局報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2.計劃單列市內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

3 .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

4 .在同壹縣(市)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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