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地稅發〔2005〕188號《揚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揚州市區建設工程項目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規定:
第六條 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稅收管理範圍作如下劃分:
(壹)市區建安施工企業在市區範圍內跨區經營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政府列舉的重點建築工程項目由市局第五稅務分局負責管理。
(二)市區以外的企業(含邗江區企業,簡稱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承接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營業稅等相關稅收,由征收分局委托揚州市建築安裝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代征代繳。
登記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由該工程項目納稅人按項目向征收分局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征收分局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壹)項目開工登記
1、建安施工企業自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30日內,須憑下列資料向征收分局辦理建設工程項目開業登記。建安工程項目實行轉包或分包的,應由總承包人申報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稅務登記證件:
(1)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表(附件壹)壹式兩份;
(2)工程中標通知書;
(3)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工程預(概)算書;
(6)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7)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征收分局對受理的資料經審核無誤後,在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將項目登記表壹份退給建安施工企業,並及時將項目登記信息錄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市建管處根據市地方稅務局項目登記及納稅鑒定信息,對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承接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按項目開具發票並代征稅款。
2、房地產開發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下列資料向征收分局申請辦理房地產項目稅務登記證件:
(1)土地征用協議書;
(2)項目投資計劃文件;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5)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征收分局對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項目登記後,由管理分局按規定對相關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納稅鑒定(包括稅收收入歸屬鑒定,下同)。
(二)項目變更登記
凡項目投資方、項目預算、建築面積、分包情況等內容發生變化的,建安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變化後30日內,攜帶相關變更資料,如實填寫“建築工程項目變更登記表”(表式見附件二),向征收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變更登記。
(三)項目註銷登記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或銷售)完畢後,施工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寫《建設工程項目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表式見附件三),憑下列資料向征收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註銷登記手續,結清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或罰款,繳銷發票及稅務登記證件等。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臨時稅務登記證;
(3)建築業工程項目登記表、變更登記表;
(4)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工程決算報告書;
(5)發票購領簿及未使用發票;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征收分局應在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中註明經營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並加蓋印章。
發票管理:
第十條 建安施工企業(除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建設工程項目向征收分局領購發票,並按工程項目分別開具發票。
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應開具的發票,由市建管處負責向征收分局領購和開具,不得將發票發售給項目建安施工企業自行開具。
第十壹條 建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工程款或預收房款時應開具發票,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
第十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的發票管理:
(壹)外地來揚建安施工企業承接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由納稅人憑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向市建管處申請開具發票。市建管處按規定程序開具發票後,應在“建築安裝工程項目發票開具登記底冊”(附件四)中如實記載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情況。
(二)市區建築安裝施工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建築安裝工程應稅勞務需開具發票的,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設單位付款證明向征收分局申請開具。征收分局應將納稅人申請開具發票的有關資料粘貼在發票存根聯後,供備查。
(三)建安施工企業實行工程轉(分)包的,由總承包人填寫《總包單位開具建安發票申請表》(附件五),並附轉包協議。征收分局或建管處向總承包人按轉(分)包情況分別開具《已代扣代收稅款證明》(附件六),並由總承包人提供給轉(分)包人。轉(分)包人持該憑證向征收分局或建管處申請開具發票,征收分局或建管處對此不再征收稅款,並將《已代扣代收稅款證明》收回。
建安施工企業再轉(分)包工程項目需開具發票的,應填寫《轉分包(再轉分包)單位開具建安發票申請表》並附再轉(分)包協議,向征收分局或建管處申請開具。征收分局或建管處根據再轉分包單位申請依上款規定開具建安發票。
(四)征收分局或建管處應及時將發票開具信息錄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五)市區建安施工企業應於每月申報納稅時,將上月發票開具信息以電子方式報送征收分局。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票管理: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或有欠稅,經主管稅務機關限期申報繳納仍未履行的,管理分局應通知征收分局對其實施發票停售、限供或對其已領購未使用空白發票予以收回。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於每月申報納稅時,將發票開具信息以電子方式報送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