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按稅收管轄權不同又可確定為公民或居民,這裏統稱人的要素;
壹、通過人的流動來進行避稅
在分析跨國公司人的住所變化之前,首先要明了各國對於公司法人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的確定標準,再根據這壹標準再分析存在的避稅可能。對於法人公民公司納稅人而言,其具有無限納稅義務;而對於法人居民公司納稅人而言,居民公司可以采用壹些技術處理來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
二、通過人的非流動實現避稅
人的非流動是指跨國納稅人並不離開原居住國,而通過其它方式改變居民身份,規避其在高稅國的無限納稅義務,或者使所得或財產在形式上與本人分離,達到本人在居住國避免就這部分所得或財產納稅的目的。
人的非流動避稅可以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住所的虛假遷出,另壹種是住所不遷出。
所謂住所的虛假遷出,是指從法律上看,跨國納稅人已遷出了高稅國,但實際上並沒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壹個高稅國的跨國納稅人,哪怕他實際上是該國居民,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不是這個國家的居民,就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其國際納稅義務。
三、利用物的流動進行避稅
在國際避稅中,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重要性毫不亞於人的流動,在有些方面反而略勝壹籌。這是因為人的流動過於明顯,容易成為高稅國采取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稅活動中,資金、貨物和勞務流動更為隱蔽,產生的效益有時比人員流動產生的效益還好。但物的流動的具體手段也相對復雜得多。
1、建立從事免稅活動的常設機構轉移貨物。壹個跨國經營企業往往需要建立許多國外常設機構,其中的壹些常設機構是專門從事免稅營業活動的。當有的常設機構所在國根本就沒有關於常設機構免稅的規定時,就可以把需要儲存或加工的貨物轉移到有關有免稅活動規定的常設機構去,以達到避稅目的。
2、利用常設機構轉讓財產。跨國公司總是要再考慮和權衡營業財產轉出機構與轉入機構所在國的不同稅賦和對營業財產不同的評估及計算方法,利用常設機構之間營業財產轉移,盡量減少現在的或將來的納稅義務。
3、利用常設機構虛構財產租賃。跨國公司利用與常設機構所在國的不同稅賦,通過財產的虛構租賃,人為地轉移費用,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4、利用常設機構轉移勞務。跨國公司的總部與常設機構,或常設機構之間時常會相互提供按規定不予扣除的勞務支出,如技術服務、廣告宣傳等。由於這些轉移的勞務支出不準許從被轉入機構的所得內扣除,因此,當這種勞務支出轉移時由高稅國轉向低稅國時,就可以被高稅國的轉出機構加以利用,實現避稅。
5、利用常設機構轉移管理費用。國外常設機構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管理活動,它應負擔多少管理費用,分享多少利潤,是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有些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對此有具體的規定。但是無論怎樣,都很容易被國際避稅者鉆空子。對於前者來說,要有壹個合適的管理費用分配標準,對於後者來說,要找壹個恰當的參與管理尺度。
6、利用常設機構虧損。跨國公司充分利用各國對待企業虧損的不同政策或規定,讓在最有利國家的常設機構在最有利的時候出現虧損,從而很好地達到避稅的目的。
擴展資料:
雙邊稅收協定正在進壹步擴大。自從20世紀臺作與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壹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
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進壹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後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
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保障稅);
2、將稅收協定適用於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商務活動);
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
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征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就某壹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壹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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