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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詳細的處理程序和說明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要求:

境內代理行為境外參加行開立人民幣同業賬戶時,應要求境外參加行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文件、當地監管機構批準其成立的證明、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作為開戶文件,並認真審查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境內代理行為境外參加行開立人民幣同業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填寫《開立人民幣同業賬戶備案表》(備案表的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等開戶材料。

境外參加行的同業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行應在我行管理系統中對此類賬戶進行特殊標記。

試點企業首次辦理業務時,應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在申請辦理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申報時間或預計申報時間及相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付款指令和進口付款指令(見附表),並配合境內結算銀行對貿易單證的真實性和壹致性審核。

預收貨物報關後,或貨物未按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及時將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通知境內結算銀行。

試點企業帶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的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在收到境外人民幣付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支付以下材料和憑證:

(壹)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2)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或當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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