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納稅人有哪些跨境應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第二條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壹)項目在境外的建築勞務。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為施工地點在海外的項目提供的施工服務屬於項目的海外施工服務。(二)國外項目的工程監理服務。(3)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四)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境外會議展覽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場地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5)具有海外存儲位置的倉儲服務。(六)在境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七)在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播放服務。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是指在境外的電影院、劇院、錄像廳等場所播放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通過境內廣播、電視、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設備向境外播放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旅遊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就地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藝演出、文化比賽、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通過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者教育醫療服務,不屬於向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寄遞服務和保險服務。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1)將信件、包裹和其他郵件投遞出境。(2)在海外發行郵票。(三)出口郵政圖書和其他集郵品。2.出口貨物收發服務是指對出境信件和包裹的接收、分揀和發送服務。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免稅銷售額為納稅人向寄件人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十)出售給境外單位的電信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完全屬於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十壹)出售給境外單位的知識產權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服務的實際接受方是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十二)完全在境外消費銷售給境外單位的物流輔助服務(不含倉儲服務和收發服務)。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在境內機場、碼頭、車站、空域、內河和海域停靠時,納稅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和客運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和裝卸服務,完全屬於境外消費中的物流輔助服務。(13)法醫咨詢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出售給境外單位。以下情況不完全屬於境外消費中的法醫咨詢服務: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2.國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定服務和咨詢服務。(十四)銷售給境外單位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以下情況在國外消費不完全屬於專業技術服務: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2.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中國天氣、地震、海洋、環境和生態狀況的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3.中國地形、地質構造、水文和礦藏的測繪服務。4.中國城市、鄉鎮規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