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年份代碼含義的通知》(國稅函〔2005〕218號)規定:“壹、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並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開具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具體處理方式:
壹、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內資企業:
1.費用稅前列支的壹般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壹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2.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支出沒有取得發票壹律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外資企業:
1. 費用稅前列支的壹般原則: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2. 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這壹點內、外資企業的處理是壹致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 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如廣州地稅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的規定。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與納稅分析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目前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外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2]31號文件規定,除可按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基金外,其他情況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對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對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合同預提到納稅年度12月止的預提貸款利息、場地租金等準予稅前列支,其他預提費用或者超過納稅年度預提的費用需要納稅調整。
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壹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壹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壹年度付款)可以采用這種做法。
2.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先將費用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供參考:穗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以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費用的,並有根據認為納稅人該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從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可根據憑證上註明的價款,允許納稅人作為業務發生年度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 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壹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壹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壹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壹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壹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於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壹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另外壹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附到記賬憑證”的情況壹樣,不再重復。
4.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的規定,月度終了,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當分別材料科目,抄列清單,並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後,按正常程序,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下壹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壹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則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下面是寧波地稅的規定,可參考:《關於明確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甬地稅壹[2004]222號)規定,對企業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材料物資應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年度按規定已計入當前損益部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發現長期未取得發票賬單,估價明顯不合理等情況且無合理理由的有權予以調整。
5.購進固定資產跨年度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購買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應在購進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12月購進固定資產在1月份取得發票,不影響所得稅,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總之,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引起的麻煩。
1.快到年底的時候,檢查是否有當年的費用支出還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沒有取得發票的及時向對方索取並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對方已經開票但沒有寄出,或則發票丟失等情況。
2.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妳公司,以便及時取得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