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稅普通發票壹旦跨月,無法在系統中作廢,只能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減處理。
2. 若發票已被購貨方認證或銷售方已抄稅記賬,則無法作廢,必須通過紅字發票糾正。
3. 發票填寫錯誤或發生銷貨退回時,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然後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
4. 專用發票填寫錯誤時,應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並開具正確的發票。
發票的作廢管理:
1、作廢時間:發票在開具後發現錯誤需要作廢時,應當在當日內進行作廢處理;若為未使用的發票,應在發現問題後及時作廢;
2、作廢標記:對於需要作廢的發票,應在發票上加蓋“作廢”章,並在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作廢操作;
3、記錄保存:作廢的發票應當妥善保存,並在發票管理臺賬中記錄作廢原因、作廢日期等信息;
4、報廢上交:定期將作廢的發票報廢上交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進行;
5、系統操作:在使用電子發票系統或發票開具軟件時,應按照系統提示進行作廢操作,並確保作廢信息同步到稅務局系統。
綜上所述,跨年作廢發票應當根據其類型和狀態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增值稅普通發票需通過紅字發票沖減,已認證或已記賬的發票也必須用紅字發票糾正;發票填寫錯誤或銷貨退回應收回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專用發票誤填則在原票上註明作廢並重新開具正確發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
第十三條
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