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票擡頭
發票的擡頭應填寫購買方的名稱,對於個人而言,壹般填寫個人的全名或簡稱。
二、發票代碼和號碼
發票代碼和號碼是稅務機關為每張發票賦予的唯壹標識,用於追蹤和管理發票的使用情況。
三、開票日期
開票日期是指發票開具的日期,應填寫實際開具發票的年月日。
四、商品或勞務名稱及規格型號
此部分應詳細列出所購買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以便明確交易內容。
五、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這部分應分別填寫商品或勞務的單位、數量、單價以及金額,確保各項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六、稅額和價稅合計
稅額是根據商品或勞務的金額和稅率計算得出的稅款金額,價稅合計則是商品或勞務的金額與稅額的總和。
七、備註
如有特殊情況或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可以在備註欄中填寫。
八、開票人、收款人及復核人信息
開票人、收款人及復核人應分別填寫各自的名字或名稱,確保發票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九、發票專用章
發票應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以證明發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
開給個人的普票樣本包含了發票擡頭、發票代碼和號碼、開票日期、商品或勞務信息、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額和價稅合計、備註以及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信息和發票專用章等關鍵要素。這些要素***同構成了普票的基本框架,用於記錄和證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規定: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