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壹並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根據國稅總局繆慧頻副司長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壹)
[網友50362]新企業所得稅法條件下,對建築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稅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管理中各地稅務機關(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門)對此的管理也是不盡相同。請問繆司長:施工企業到外地承建公路項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設分支機構、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如該施工企業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是否還要征收該企業的所得稅?如果征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國稅函[2008]747號的規定執行?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該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之外的同壹省內其他市縣的,該省又未出臺總分機構納稅管理的相關規定,其所得稅由誰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還是查賬征收?
[繆慧頻]建築企業外出經營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比較復雜,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我們正在對這壹問題抓緊進行研究和明確。在新的征管規定正式出臺之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執行。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227號
1995-12-6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如下:
壹、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壹並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中標通知書;
(二)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四)本系統的施工隊伍。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
三、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後,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四、對外出施工的建築安裝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主動與施工地稅務機關加強聯系,做好外出企業納稅的認定工作。施工地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工作,避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流失。
五、外出經營證由縣(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編號管理,縣(市)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下級征收單位填開的外出經營證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證的使用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六、建築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築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