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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的普通發票作廢具體步驟是什麽?

跨月的普通發票作廢具體步驟按照以下規定:

壹、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 壹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普通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普通發票當月作廢系統處理

1、如果是當月作廢,在開票機系統,找到開錯的發票,直接作廢就可以了。作廢之後,收齊所有的發票聯重新放入打印機打印,目地是使發票原件上印有作廢兩個字。

2、核銷發票時,應把正數廢票明細表和其他發票資料壹齊打印,連同作廢發票原件壹起拿到國稅局核銷。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於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函[2007]129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於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轉[2004]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

1、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後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帳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並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2、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後,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3、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壹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並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普通章。 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執行,所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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