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壹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曠工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具備壹個條件,即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曠工僅僅只有壹兩天的,用人單位就不得無故對其進行辭退,如果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員工想要辭職的,可以在辭職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並非所有辭退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即時辭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員工需要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辭退該員工。只要有曠工行為,單位即可以此辭退員工,決定權在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