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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本年稅前扣除不了 能不能結轉以後年度

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額部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013年2月,發布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幹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第二十項規定,落實並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該項規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限額不得結轉的規定。很多納稅人認為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12%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壹直沒有相關政策出臺。

擴展資料: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壹)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壹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壹定要註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百度百科-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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