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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勘查資本市場建設

壹、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形式和主體

(壹)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概念

礦產勘查資本市場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是指礦產勘查主體(包括投資主體)籌集和融通資金的場所。通常情況下,籌集和融資礦產勘查資金的行為稱為礦產勘查投融資,即礦產勘查主體(包括投資者、勘查主體和中介公司)在勘查資本市場上主動從事礦產勘查的資金籌集和資金使用行為。

從礦產勘查開發的實際情況來看,礦產勘查開發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投融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勘探階段投融資最大的特點是風險高,資金需求小,投資收益或成功後投資回報率高,但可選擇的投融資方式相對較少。在發展階段,資金需求量大,風險程度低,資本回報率下降,融資方式選擇多。礦山投產後將是礦業發展的新階段,資金需求表現為流動資金和債務償還。

(2)形式

礦業資本市場可分為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有形市場,如證券交易所等資本證券市場;無形市場,如金融機構的礦業貸款、礦業企業的股票發行等。礦產勘查資本市場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在形式上與礦業資本市場基本相同。

(三)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主要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勘探資本市場壹般有三種類型:投資者(包括資本經營者)、生產經營者和中介機構。

投資者的範圍很廣,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包括政府、各類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和中介投資者。投資者構成了探索資本市場的金字塔的頂端。

資本運營者,在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領域,主要是各類礦產資源公司。這些資源公司操作極其靈活,溝通能力很強。他們能夠入不敷出,主要是疏通與投資人的關系,通過合同與生產經營者結合。這種公司壹般只由幾個人組成,包括壹流的地質學家和采礦工程師、礦業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他們四處尋找適合開發、有增長潛力的開采和勘探項目,申請取得或購買礦權,然後利用自己編織的網絡、經紀公司和獨立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通過股票交易所等融資方式,籌集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所需資金。作為資本運營者,作為礦業權人,他並不直接從事探礦、采礦等具體的經營活動,但大量的礦產發現實際上都記錄在他的賬上。

生產經營者,即從事地質勘查技術和勞務服務的公司,壹般通過與礦產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來開展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三個主體相互影響、相互作用,通過它們之間的良性互動,形成壹個完善的、有信譽的、高效的礦產勘查資本市場,促進礦業經濟和勘查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中介機構是礦產勘查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主體之壹,是為礦產勘查生產和探礦權交易提供服務的經濟組織。壹般包括:礦業權評估機構、礦產儲量評估機構、地質勘查咨詢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部分礦產勘查機構。

在我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主體是特殊的,即政府、國有礦山企業、公司、國有地勘單位和個人都是礦產勘查的投資者;礦產勘查的生產經營者主要是國有地勘單位和部分礦山企業;第三方服務體系除了中介機構,政府也提供壹些服務。

二,中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現狀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建立起相對獨立、完整的礦產勘查資本市場體系。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建設的完善,礦業資本市場的雛形開始出現。在礦業資本市場上,從勘查項目投資來看,礦產勘查項目與開發項目相比只占少數。勘探公司上市就更不用說了(中國還沒有獨立的勘探公司上市)。總的來說,我國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缺失制約了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

(壹)我國地勘體制改革滯後於礦業體制改革,商業性礦產勘查進展緩慢,是礦產勘查資本融資的體制性障礙。

在計劃經濟時期,地勘系統並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這或多或少地影響和制約著新體制的完善和改革。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資金的籌集和投資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從事礦產勘查和管理的實體沒有完全擺脫舊體制的束縛,不是勘查市場的主體。這使得這些地勘單位很難像企業壹樣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來生存和發展。可以想象,不具備市場競爭資格的礦產勘查經營主體,可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資本運作。

(二)法律和政策環境因素導致融資困難。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改善投資環境,在各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然而,礦產勘查投資環境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外國投資者認為,即使取得探礦權,最終能否取得采礦權仍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再比如中國的探礦權采礦權分離。雖然法律規定探礦權人有采礦權優先權,但如果最終沒有取得采礦權,前期投入如何補償、如何補償、補償給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問題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融資的障礙,也是國內投資者擔心的問題。

(三)礦業資本市場層次單壹,融資渠道狹窄。

目前國內沒有勘查投融資板,也沒有中小礦山企業板。單壹層次的礦業資本市場不利於礦產勘查開發的融資,因此有必要建立多層次的礦業資本市場。因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符合我國目前的礦業經濟結構,適應我國礦業經濟轉型的要求,也是我國資本市場完善自身結構、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安排。當然,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只是開始,如何運營管理才是最大的問題。

(四)缺乏礦業投資機構,風險勘探投資基金尚未建立。

雖然我國基金市場發展迅速,但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的風險探索投資基金。中國礦業在上個世紀建立了黃金基金、白銀基金和油氣勘探基金。黃金發展基金是國家為支持黃金產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經國務院批準轉為中國黃金總公司的資本金,成為中國黃金總公司的國有資產。白銀基金不復存在;油氣勘探基金由企業提取,主要用於油氣企業的油氣勘探,不是真正的“投資基金”。近年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地勘基金,但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基金。

(五)礦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健全,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中介機構尚未建立。

中介服務機構是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媒介。沒有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必須求助於為上市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事實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壹般都規定要有獨立的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包裝、評估、推薦和指導。由於中國礦業資本市場發展緩慢,顯而易見,為其服務的中介機構也相當不成熟和不完善。資源公司上市交易場所尚未建立,礦業公司股票交易市場尚未發展起來,沒有配套的上市規則,沒有礦業專業人才,缺乏應有的監管和保障;礦業專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充分發揮,鑒定人的綜合素質和知識水平亟待提高,鑒定機構的業務範圍、影響力和權威性有待加強,鑒定軟硬件設備有待完善。

三、發展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的建設建議

礦產勘查是礦業生命周期的起點,是礦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應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礦產勘查除了制度性障礙外,找礦風險高,風險勘查資金不足,需要礦業資本市場的大力支持。

(壹)加強礦業資本市場的基礎建設,建立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促進這壹資本市場的發展。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意見》(國發[2004]3號),支持證券、股票交易機構規範發展,不斷拓寬服務業務,為礦業搭建交易平臺,特別是解決礦產勘查資金的融資問題,為礦產勘查活動提供服務。積極探索建立礦業權期貨市場,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

(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經濟進入商業性礦產勘查領域。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研究制定和完善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在礦產勘查領域市場準入的相關政策、配套措施和鼓勵措施,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礦業發展的政策環境體系。

(3)深化地勘投資體制改革

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完善和規範礦產勘查投資項目審批制和備案制,真正落實礦產勘查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投資礦產勘查、重要礦種和區塊的範圍和形式及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科學民主決策水平。

(四)積極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

壹要強化礦業權運作意識。壹方面,需要明確礦業權的產權屬性,特別是探礦權的產權屬性;另壹方面,要加強礦業權人的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礦業權操作常識和技巧,學會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規範礦業權市場運行,包括完善礦業權流轉的法律、制度、程序和市場規則,為礦業權市場交易提供規則和依據。第三,建立礦業權交易信息發布平臺,實現礦業權交易信息的社會共享。

(五)積極鼓勵礦業權人進入礦業資本市場參與融資。

壹是制定相關政策,降低勘探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或條件。二是要保證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合理分配,將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順利轉為國家資本。第三,要給予適當的自主權。主要是指勘查資金的使用自主權,主要包括:地質勘查資金、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礦產資源補償費、國土資源調查資金、市場投入(包括外資)等。,允許自我安排和獨立使用。第四,對采礦權人給予相應的救濟政策。如:礦業稅費減免政策、勘探開發占用土地、使用貸款和礦業權出讓價格等優惠政策。

(六)加快改革發展步伐,明確礦業資本市場的主體地位。

壹是推進礦業公司(或礦產資源)整合,組建礦業集團,形成規模經營,提高礦業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風險勘探投資能力。這種整合也可以考慮整合國有地勘單位的勘探技術力量。二是通過政企分開,加快地勘行業結構調整和組織重構的步伐,按照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要求,建立現代地勘企業制度,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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