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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稅征收標準

礦產資源稅征收標準如下:

1.對砂石征收1%-5%或1元-10元/m3資源稅;

2.對從尾礦和廢石中采集的礦產品減征20%的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數量;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的減免稅項目應按銷售額或數量分別核算;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的,不得減免稅。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征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對於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在應稅產品轉讓之日。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按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率表規定幅度稅率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因素提出。,在稅率表規定的稅率範圍內,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另行確定。第三條資源稅從價計征或者按照稅目、稅率計征。

在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從價稅或從量稅。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實行從量稅的,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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