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是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壹項重要法規,旨在規範我國礦產資源稅征收行為,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該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首先,辦法對納稅人的認定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礦產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為礦業權人或者開采者,具體認定方式則由各地稅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次,辦法規定了礦產資源稅的征稅方式,即按照銷售額或價值確定征稅標準,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其他方式。此外,對於礦井出產本位幣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換為人民幣計算。再次,辦法規定了礦產資源稅的稅率和稅基計算方式,具體稅率依據地區、礦種和應稅產品的性質等因素而定,稅基則由銷售額或價值、計量單位、扣減項目等多個因素綜合決定。最後,辦法還對礦產資源稅的管理和監督進行了規範,包括納稅申報、稽查審計、行政復議、訴訟管轄等方面的內容。
對哪些礦產資源征收礦產資源稅?根據礦產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征收礦產資源稅的對象為我國境內的礦業權人和開采者。其中,礦業權人是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開采者則是指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礦產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是規範我國礦產資源稅征收行為的重要法規,對於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操作中,應註意按照辦法規定正確征收稅款,並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要求。
法律依據:
《礦產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依法征收礦產資源稅的對象為礦業權人和開采者。礦業權人和開采者是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