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出售企業資產以及其他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采礦權作為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但其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中的無形資產征收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溫峪金礦區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幹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也明確規定,只對礦業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對金礦和其他財產不征收營業稅。
2.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壹起轉讓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1997]556號)中,各經營公司有償轉讓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各運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密不可分,為避免分割,應對各運營公司轉讓煤礦井口時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轉讓礦井時轉讓的機電設備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號關於礦業權轉讓的稅收問題規定,采礦單位和個人轉讓礦業權時,應當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和其他財產的,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壹種行為)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壹種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單位,應按上述條件確定是否繳納營業稅,但轉讓收入必須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印花稅要根據產權轉讓合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