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即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中,第二點是“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的相關政策”。其中,“(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同時擁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如果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之前沒有銷售過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營改增業務”),在發生營改增業務時,不能將以前增值稅期末留存的稅額用於抵扣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包括以後的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這部分免稅額主要是企業在納入營改增試點前購買貨物和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因此稱為“暫記貨物和勞務免稅額”(以下簡稱“暫記免稅額”),只能在以後采用壹般計稅方法的貨物和勞務銷項稅額中抵扣,直至抵扣完畢。
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中的第二點,13)及其所附資料填列說明,其中第“(27)、(32)、(34)條明確“掛”即暫記免稅額從13欄“上期免稅額”、“月數”欄到右側“本年累計”欄全部“暫記”,使用13、18、20欄“本年累計”欄。從廣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軟件來看,申報軟件配備了“暫記”功能,可以根據“壹般貨物和勞務”的銷項稅額和增值業務自動抵扣“暫記免稅額”等進項稅額,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節省了大量精力和時間。
75號公告為什麽停止使用了?
事實上,對於“抵稅”的實施,納稅人或多或少是喜憂參半。如果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壹般貨物和勞務”的應稅銷售額大於增值稅業務發生當月的銷售額,那麽“抵扣稅額”仍可從“壹般貨物和勞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可以從當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抵扣(註意,當月取得的進項稅額包括購買商品和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所以對納稅人的稅負影響輕微。如果營改增業務當月銷售額較大,甚至大於“壹般貨物和勞務”的應稅銷售額,只能從中扣除“暫記抵稅額”,納稅人當月稅負增加;但是,後來企業壹般會因為營改增業務的不經常發生,而采取延期抵扣進項稅的方法,或者增加“待處理賬戶稅收抵免”的抵扣,以逐步降低稅負。三到五個月後,壹般中小企業將全額扣除“稅收抵免”。即使企業的“信用稅”比較大,也會不斷降低,使得稅負逐漸正常化。
但對於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出口企業壹般納稅人來說,“把抵稅額留在賬上”可能是“啞巴吃黃連”的感覺。因為壹旦發生營改增業務,累計的“期末剩余稅額”必須全部“暫停”(這個金額可能是巨大的)。很多出口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壹般很少有內銷,所以“壹般商品和服務”的銷項稅很少,甚至沒有。這樣就無法將“待處理賬戶免稅額”轉換為“期末免稅額”的“月數”欄,“月數”幾乎為零。“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月退稅的壹個重要依據是“期末留稅額”(註意不是“本年累計”)的“本月數”。如果“期末留抵稅額”的“月數”很少,甚至為零,出口企業就很少甚至沒有退稅。這壹問題在出口商品占總銷售額絕大部分的生產出口企業中尤為突出。“抵稅”只能抵扣,不能退稅的事實嚴重阻礙了這些生產出口企業的正常退稅,削弱了國家對出口企業的政策支持,增加了出口企業的稅收負擔,影響了出口企業的健康發展。
75號公告停止使用“掛賬抵稅額”,將剩余的“掛賬抵稅額”轉換為“期初抵稅額”和“月數”欄目(出口企業最終轉換為“期末抵稅額”和“月數”欄目),徹底消除了“掛賬抵稅額”對營業稅改革納稅人的不利影響,使出口企業回歸正常發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