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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滇池風景名勝區旅遊資源,促進旅遊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創建昆明旅遊度假區的批復》和國務院《關於試點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昆明市西南部,滇池北岸,總體規劃面積18.6平方公裏。第三條度假區是昆明改革開放的綜合試驗區、對外窗口和旅遊支柱產業的重要基地。旅遊度假相結合,與東南亞旅遊市場接軌,成為既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又具有雲南民族特色,以接待海外遊客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四條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度假區註冊的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雲南省和昆明市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第二章管委會的職責和權限第五條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旅遊區設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對旅遊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六條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度假區工作的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度假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適用於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研究制定度假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度假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六)管理和監督度假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七)組織或批準進入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八)開展國際旅遊、經貿合作與交流,開拓國際市場,並按規定處理度假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九)負責協調與度假區相關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

(十)度假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化、專業化、中介化事業的建立和管理。

(十壹)負責度假區內農村村鎮建設,以及征地拆遷的相關工作。

(十二)完成國家、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1)昆明市人民政府將度假區內的市政經濟管理權和部分行政管理權委托給管委會。

(二)管委會可根據職責和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行使度假區內市級相關部門的管理權限,並在業務上接受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統籌安排度假區內的投資項目。在度假區投資的項目總投資在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由管委會審批;超出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經管委會初審後,報上級審批。

審批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並代表外商投資企業簽發批準書。

(四)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在度假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務。

(五)依法監督管理度假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度假區註冊的企業。

(六)負責度假區內的財政、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公安、統計、知識產權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七)負責度假區內的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房產管理。

(八)按照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度假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十)依法處理度假區內的涉外事務;按規定審批度假區有關人員出國(境)和對外邀請等事宜。

(十壹)負責度假區內的社會治安和戶籍管理,在市核定的指標內,審批和辦理城鎮戶籍手續和手續。

(十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八條鼓勵在度假村設立以下項目:

旅遊項目;

(二)文化娛樂和遊樂項目;

(3)商務旅遊;

(四)旅遊住宿和其他度假設施;

(5)旅行社及其他相關服務;

(六)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

(七)旅遊商品進出口貿易項目;

(八)支持本地區第三產業項目;

(九)旅遊交通項目;

(十)國家允許和特許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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