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度假區的工作。
(二)研究編制度假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度假區的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適用於度假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度假區內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做好服務工作。
(六)審核或審批進入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七)開展國際旅遊合作和交流,開拓國際旅遊業務,按規定處理度假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有關度假區的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同在度假區內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稅務、海關、商檢、公安、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技術咨詢、人才交流等社會服務支撐體系,監督和協調各部門設在度假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度假區的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以及社會化、專業化的服務事業。
(十)完成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第十條 管委會權限
(壹)管委會在度假區內行使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對度假區實行統壹管理。
(二)審批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或壹千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資項目,二百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辦公,處理度假區內的有關事宜。
(四)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的任用。各級各部門在度假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審批市政府切塊給度假區的城鎮戶口落戶和農轉非指標。
(六)協調和處理度假區有關涉外事宜。審核度假區有關人員出入國(境)的事項。
(七)行使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 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十壹條 度假區重點興辦符合國家旅遊產業政策和昆明市旅遊發展規劃的下列項目:
(壹)旅遊觀光遊覽項目;
(二)文化娛樂及遊樂項目;
(三)旅遊住宿及其他度假設施項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五)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項目;
(六)旅遊商品的進出口貿易項目;
(七)區內配套的第三產業項目;
(八)旅遊交通項目;
(九)國家允許和特許的其他項目。第十二條 度假區內不得興辦下列項目:
(壹)汙染生態環境的;
(二)中國政府禁止的。第十三條 度假區內投資經營方式如下:
(壹)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租賃;
(六)購買度假區內的債券和股票;
(七)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