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協調企業和鄉鎮之間的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水汙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提出排放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督促、核實全市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對市級財政資金的安排提出建議。參與引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從源頭上承擔防治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國家、省和嶽陽市的規定,對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六)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大氣、土壤、噪聲、光、臭氣、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汙染源的限期治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查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修復。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和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開發利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汙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核和日常監管。監督管理核材料的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的調查、評價、預測和預警,統壹發布全市綜合環境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