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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我市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遏制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的違法經營活動,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電子屏幕顯示活動聲光、影像的遊藝機為消費者提供自娛自樂的營業性場所。第三條 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僅限於在綜合性文化娛樂場所、星級賓館、酒店和大型商場內經營。對現有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新審核登記,符合經營條件的實行劃行歸市,定點經營,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四條 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的經營資格和工商登記管理;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的衛生防疫監測管理;各級市容監察部門負責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影響市容環境及擾民噪聲的管理。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中小學校、學生監護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中小學生進入電子遊戲娛樂場所進行教育、勸阻和管護。第六條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的子女、配偶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第七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統壹制式的執法證件,文明禮貌,依法辦事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第二章  審核登記第八條 對營業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實行審核備案登記制度。停止審批新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並不得審批現有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增添或更新任何類型的電子遊戲設備。第九條 經營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的營業場地,面積必須達100平方米以上,在其它縣(市)區範圍內的營業場地,必須達60平方米以上;

2、經營場地內部通道寬度在2米以上,空間高度在2.8米以上;

3、經營場地距中小學校、黨政機關、醫院的半徑距離不得少於200米;

4、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標示牌,其中營業性場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置兩個以上的出入安全通道;

5、經營場地建築物和各項設施要堅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風設備和衛生消毒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6、經營場所室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環境整潔,噪音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十條 經營性電子遊戲娛樂場所申請審核登記,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經營場所建築平面圖;

2、遊戲機的機型,電路板資料;

3、消防安全合格證書;

4、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合同。第十壹條 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經市、縣兩級文化、公安部門重新審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重新審核不合格,在規定時限內仍然達不到經營條件的不予審核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原審核部門審核,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  文化、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電子遊戲娛樂場所實

行年度登記、審核、備案制度,每年底統壹審核換發有關證照。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應當證照齊全,亮證經營,禁止租借、買賣、塗改、偽造有關證件。經營者不得將電子遊戲娛樂場所轉包或變相目轉包他人經營。第十五條 經營場所應當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公開娛樂規則,設專人維持秩序,並在場所外顯著位置設置限制未成年人進入標誌以及場所名稱牌匾。除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外,不得向16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第十六條;遊戲機機型、電路板必須貼有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審核標誌。經營場所不得設置使用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熒屏計分和其他中獎方式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第十七條 凡在我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壹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布的新稅率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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