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管理規章。
二、負責對本市轄區內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審批,監督檢查駕駛員培訓質量,協調駕駛員培訓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對駕駛學校學員的招生管理,核發學員證、結業證。對教學設施進行質量監督。
四、負責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的上崗培訓、考核、發證。
五、協同有關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各項收費實施監督檢查。
六、其他有關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工作。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實行宏觀調控,堅持先審批後開業。已開辦的,持原批準機關有關證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納入行業管理。第六條 凡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經營性教練場地的業戶,必須憑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許可證》到當地工商、稅務、物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需要停業、歇業、合並、分立、遷移、擴大或變更培訓項目的,應提前三個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相應手續。第七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培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條件的單位實施。第八條 培訓駕駛員的業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培訓範圍和規模接收學員,嚴格執行國家統壹制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並向行業管理部門報送招生、教學計劃。第九條 教練車與學員人數的配備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教員分為理論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由培訓駕駛員的業戶根據需要聘任。聘任的教員應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第十壹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到持有培訓行業許可證的業戶報名。對符合條件的,由培訓業戶報經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發給《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第十二條 學員培訓期間,應按規定完成相應的培訓內容,經培訓業戶考核合格的,報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發給《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學員憑結業證報考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員按規定核發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證》。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性教練場地和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培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情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