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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取暖費收費標準

1、根據泰價格發[2015]54號文件要求,今冬采暖期自2017年11月10日開始,約130天。采暖價格執行以下標準:①按建築面積預付熱費:居民住宅為23元/平方米(130天);非居民為33.6元/平方米(130天)。采暖期結束後統壹進行結算。②實施熱計量小區的居民客戶,采暖期前統壹按面積預付熱費,采暖期結束後統壹按兩部制熱價進行結算。收費標準依照市物價部門文件為準。

2、根據物價局文件規定:對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或因熱計量裝置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按供熱面積收費。針對短時間內出現故障的表計,按表計故障前五天,正常運行後五天的熱量折算故障期間的熱量。如供用雙方任何壹方對表計的準確性提出異議,可以由技術監督局計量所進行校驗,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期間的用量計算同上。

3、熱費收取仍采用預收的方式:2017年10月1日至11月5日的規定時間內,持繳費信息卡,到泰安市商業銀行各營業網點(僅限於已分戶改造的持繳費卡客戶)或到我公司服務大廳(適用於所有客戶),壹次性預交采暖期130天的全額熱費。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全部繳清采暖費的客戶,我公司將按時進行開栓供暖。11月5日後,未按時繳清熱費的客戶,我公司將按交費先後順序和服務承諾安排供暖,但不保證11月10日正常供暖。

4、根據稅務部門要求本年度起采用電子發票。我公司營業廳及銀行代收網點將向所有熱客戶統壹出具熱費專用收據作為正式繳費憑證,該收據是開栓用熱及差額退費的重要票據,請妥善保管。如需開具發票,可持熱費專用收據原件到我公司營業廳換開。(單位大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提供單位全稱、單位地址、納稅人識別號、開戶行全稱、開戶行賬號及聯系電話等開票信息)。

5、參加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的單位或客戶,執行施工合同中相關熱費交納方面的約定。

6、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為保證供熱管網的安全,禁止在室內供熱設施加裝小型換熱器、水嘴、水箱等影響供熱效果的設施,已加裝的,須按要求拆除。未按要求拆除的,將無法正常繳費和供熱。現家中裝有不符合熱力管網壓力的或承壓0.6MPa以下的暖氣片的客戶,在註水打壓前請自行更換,確保供熱安全和供熱效果。

7、本采暖期暫停用熱、恢復用熱、供熱面積或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應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即在2017年10月10日前到我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8、請廣大客戶做好自己產權範圍內供熱設施的檢查、檢修和維護,已收到整改通知的客戶,請認真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達到技術要求後,方可安排供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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