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綜合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
2.當年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扣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不足;
4.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5.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6.預繳稅款時,納稅人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但不在預繳稅款時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