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
農業、工商、環保、衛生、質監、公安、民族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第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農業、工商、環保、衛生、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昆明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設置在本市主城規劃區、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範圍內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實行規模化、機械化屠宰,其他區域逐步實行。第八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設置布局規劃;
(二)選址不得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保護範圍內並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場所的活動;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驗室、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吊掛式屠宰設施設備以及運載工具;
(四)有必要的檢驗檢疫設備、消毒及防蠅、防鼠設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給水和排水設施,生產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六)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汙染物處理設施;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設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農業、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15日內進行審查,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後,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申請人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經營活動。第十條 設置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真食品經營許可手續。
清真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活動應當按照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操作。第十壹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屠宰的牛羊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二)檢疫合格的牛羊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並具備檢疫合格證,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
(三)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確保無害化、汙染物、環保處理設施及設備的正常運轉。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牛羊或者牛羊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第十三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對牛羊及其產品的進出廠(場)檢疫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第十四條 批發市場銷售的牛羊產品,應當同時具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和牛羊定點屠宰憑證。
清真牛羊產品還應當具有清真食品許可證。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餐飲店、集體夥食單位等銷售和加工牛羊產品,應當購進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合格牛羊產品。
銷售和加工清真牛羊產品,應當購進清真定點屠宰廠(場)的合格牛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