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位交易屬於非住宅交易,買入方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賣出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當納稅人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二手車位交易稅費時,地稅部門將啟用存量房評估系統運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對二手車位進行評估,得出該二手車位的評估價格。
買賣雙方申報的成交價格符合客觀實際和市場情況,則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買賣雙方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則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就表現為孰高原則,即成交價格和評估價格,以較高者為計稅依據。確定計稅依據後,買入方以此繳納3%的契稅和0.05%的印花稅。
二車位過戶需要的手續:
1、帶著產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原始購買發票,先到房管局網簽:
2、憑著網簽後給的合同去地稅局繳納契稅(3%),再憑稅務局憑證回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要求購買方必須是業主,所以最好帶著自家產權證等能證明是業主身份的文件。
3、轉讓價格不能低於原始購買價,否則地稅通不過,還得重新網簽、資料齊全當天發證。
擴展資料
這些車位不能買賣
1、地上停車位
《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麽,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如果當初修建小區並未規劃,後期劃分的停車位是無權出售的,屬於小區所有業主所有。
2、無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裏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壹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這個是要看合同規定的),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嚴格的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