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國家和省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2、凡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則上只收不支,市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經市物價局批準後執行。
3、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屬於本市範圍內的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開征、停征、調整、減免由市主管部門提出,報市物價局審查實施,重要收費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4、各縣(區)除執行上級政府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在本縣(區)範圍內需增加的收費項目,由當地有關部門提出,經縣(區)物價局、財政局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市政府和市物價局備案。重要收費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縣(區)以下政府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5.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在界定的管理項目範圍內,按照不超過中央、省、市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原則,制定本縣(區)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6、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轉發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時,應同時抄送市物價局和財政局;未經國務院授權機關或省政府批準的,應報市政府批準後轉發。第三章收費原則第五條行政收費必須堅持“量力而行、合理使用”的原則。管理費必須有管理事實;壹個服務收費必須有壹個服務行為;補償性收費必須由公共設施提供。核定收費標準應當以提供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兼顧受益規模、受益期限長短、手續簡化程度、相關項目和鄰近地區的收費水平等因素。第六條嚴格控制行政性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正常工作和業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業務費不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所需合理費用和財政撥款或補貼分別確定,其中:
1.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壹般不允許收費。
2、國家財政撥款或補助的單位本著“適當補充”的原則,酌情核定收費。
3、沒有國家財政撥款和補貼的,收費標準應按“以收定支”的原則核定。
4、各類社會福利收費,收費標準要與人民群眾的收入水平相適應,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人民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
5、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同企業壹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檢查監督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制度。凡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統壹印制的《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昆明市臨時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由市、縣(區)物價部門核發。執照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物價局制定。第九條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制度按照“審核壹批、實施壹批”的原則,分期分批實施。每批擬實施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未持有《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昆明市臨時收費許可證》的,均屬亂收費,應按規定查處。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全面、如實向物價部門申報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成本數據,必須使用經稅務部門批準、登記或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並加蓋收費單位財務專用章。不使用統壹收費票據的,繳費人有權拒付,財政部門不予報銷。收費票據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