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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麥積區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第三十壹條征用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被征地單位費用: (壹)土地補償費為1,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水田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按三至五倍補償。上述土地覆蓋沙面的,每畝可補收壹至三倍沙面費。2.征用廢棄耕地,可按附近同類土地的農作物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補償。3.征用從未耕種過的非生產性土地壹般不予補償。4.征用林地、牧場、草地、魚塘和宅基地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二)青苗補償費被征收耕地上青苗的補償標準為當季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給予補償。(三)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從協商征地之日起,種植的樹木和匆忙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4)安置補助費1,征用耕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算。2、征用宅基地、學車地、棄耕地、荒地、荒山,不支付安置補助費。3、征用林地、牧場、草地等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之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還支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蘭州市所屬區、縣按《蘭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執行,其他地區按每畝三千元至八千元繳納。第三十二條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統計年報計算戰地前三年的平均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農副產品,按當地市場年度綜合平衡價格計算。耕地年產值包括有價值的主副產品(如稭稈等)的產值。)這片耕地上的各種作物。第三十三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個人和集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集中管理,專戶儲存,用於發展生產、安置富余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第三十四條計稅面積的土地被征用後,依法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糧油合同定購任務的調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占用應稅面積土地的,農業稅和糧油定購任務不得減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調劑解決。第三十五條因征用耕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開辟生產渠道,妥善安置,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安置未完成的,用地單位可申請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指標,招收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轉為非農業戶口,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劃撥給吸納勞動力的單位。城市郊區以蔬菜生產為主,征地後被征地單位人均菜地在0.3畝至0.5畝之間的,每畝最多招壹人;人均菜地不足0.3畝的,每畝最多招兩個人。產糧區,征地後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0.5畝至0.7畝之間的,每畝最多招壹人;人均耕地不足0.5畝的,每畝最多招兩個人。第三十六條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壹次性征用或者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0.1畝,不符合遷村條件的,征地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與農民協商。征地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原農業戶口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所有戶流轉後剩余的零星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管理。第三十七條依法開采地下礦產資源造成集體所有耕地地面塌陷的,采礦者應當負責整改,並對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不能用於改造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於征地。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所需的臨時用地應當在征地範圍內解決;如不能解決,可提出借用土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使用與被借用土地單位簽訂的臨時用地協議。取土不足十畝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十畝至二十畝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州、市或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二十畝以上的,由州、市或地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貸款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貸款期限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借用期間,用地單位應按借用土地的年產值逐年補償。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後,所借土地應及時歸還,不得轉讓,並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或支付相應費用。第三十九條國家建設用地,經批準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壹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按征地總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的3%至4%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管理費。);使用荒地、荒山、灘塗、戈壁等土地的,按每畝40元至100元繳納土地管理費。蘭州市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按征地費總額的3%收取土地管理費,其中70%留給自己,10%和20%分別上交省、市土地管理部門。其他縣(市、區)按征地費總額的4%收取土地管理費,其中75%留成,10%和15%分別上交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費列為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用於土地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條城鎮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本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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