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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市場秩序,規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經營行為,促進道路貨物運輸健康發展,保護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經營者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經營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是指為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提供相關服務的下列經營活動:

(壹)貨運代理、貨物托運、貨物配載、貨運站綜合服務、貨運信息、搬家運輸等服務;?

(二)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物運輸輔助服務;?

(三)公路和鐵路、航空、水路運輸服務以及貨運機動車停放業務;?

(4)運輸和物流服務。?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貨運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機構)具體負責貨運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協同做好貨運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貨運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元經營、統壹管理、公平競爭的原則。?

政府鼓勵市內外各類市場經濟主體在本市投資建設和經營貨運站場、貨運服務信息網絡及其他貨運服務。?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運管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貨運服務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實行承諾制,堅持依法管理、文明執法。在行使管理權和檢查貨運服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相應行政執法證件的,貨運服務經營者可以拒絕檢查,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市運管機構應當支持和指導建立貨運服務市場信息服務系統,為貨運服務經營者提供業務指導和信息咨詢,並根據需要開展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受理貨運服務經營者和服務對象的投訴,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和相關問題。第二章基礎管理第七條貨運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許可每年進行壹次審驗。?

市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牌照的發放和年檢工作。?第八條經營貨運業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開業技術經濟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租賃經營場所的,應當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二)具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流動資金和合法有效的資信證明;?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第九條貨運綜合服務站的建設布局和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占用道路設施。

規模、設施、設備、機構、人員等。貨運綜合服務站的布局應根據貨運量確定,並符合國家交通部關於站級建設標準的要求。?第十條從事搬運運輸服務的,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車輛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裝卸工具。第十壹條申請從事貨運服務業務,應當向運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運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申請經營汽車貨運站、中外合資運輸服務企業、省際聯運等業務,由市運管機構統壹受理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擴大經營範圍、合並、分立、遷移、變更服務項目或者停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壹)合並或者分立的,由原經營機構提出合並或者分立的書面申請,經運管機構批準後,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換發新證;?

(二)搬遷的,提前30日向運管機構申請搬遷,經批準後,由經營者在原公告;?

(三)增加或者變更服務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向運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後,在經營許可證上增加或者變更經營項目;?

(4)停業、歇業的,應提前30日向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在停業申請書中註明停業時間。申請停業的,應當在申請停業的同時交回經營許可證,經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者應當提前30日在原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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