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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對組織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組織機構的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賦予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擁有唯壹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

代碼包括法人代碼和非法人代碼。具有法人資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代碼為法人代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代碼為非法人代碼。第三條 凡蘭州市內的下列組織機構,均應辦理代碼證書:

(壹)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準成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

(三)企業內設的與外界有社會往來和經濟活動的各類事業單位;

(四)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各地駐蘭州辦事機構;

(六)經外事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國外或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駐蘭機構;

(七)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組織機構。第四條 蘭州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蘭州市代碼工作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工作規範,並根據蘭州地區的實際制定施行措施;  

(二)組織協調和處理有關代碼管理工作;

(三)劃分代碼區段;

(四)對劃分代碼登記申請進行審核、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

(五)建立各級代碼管理數據庫;

(六)對組織機構代碼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核準登記或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到市代碼主管部門申辦代碼,申領國家統壹負責印制的代碼證書。申辦程序為:

(壹)申辦單位填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機關、事業單位出示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文並提交復印件;社會團體出示社團登記證並提交復印件。

(二)市代碼主管部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證明文件、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日內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頒發代碼證書,並說明理由。第六條 企業單位的代碼,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註冊時,根據代碼主管部門劃分的碼段,在營業執照上賦予代碼。企業自註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向市代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代碼證書。第七條 組織機構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證明到市代碼主管部門辦理換領代碼證書手續,並按規定填寫《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申請表》,交回原代碼證書,市代碼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核準並換發代碼證書。第八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應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代碼主管部門辦理註銷代碼證書手續。第九條 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後三十日內,持代碼證書的正本和副本到市代碼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滿壹年後,實行年檢制度。第十條 組織機構遺失或毀損代碼證書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補辦代碼證書。第十壹條 組織機構申請領取、變更、換發和補辦代碼證書,應按規定交納代碼證書費用。第十二條 本市在金融、稅務、計劃、財政、社會保險、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人事、統計、民政、公安等部門有關業務活動中,強制推行應用代碼制度。其具體應用範圍和應用辦法,由市代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十三條 市代碼主管部門可到組織機構場所查驗其代碼證書,並扣押假冒、偽造和過期失效的代碼證書。各被檢查的組織不得拒絕檢查。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申領、變更、補辦和換發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辦理。拒絕辦理的,市代碼主管部門通知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業務,有關部門應予協助。第十五條 對擅自編制使用代碼,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十六條 對假冒、偽造、塗改、出借、轉讓代碼證書及使用過期失效代碼證書的,由市代碼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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