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
1,集體水澆地征收補償。根據近年來新區規劃範圍內各鎮、村的省政府轄區地塊價格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情況,永登縣中川、秦川鎮地塊價格為27306元/畝,地上附著物均價為23865438元/畝,兩者按照綜合補償價格565438元+065438元/畝壹次性補償。臯蘭西岔鎮:地價32226元/畝,地上附著物均價23865438元+02元/畝,合並補償價格56038元/畝。
2、集體幹沙土地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各鎮按照每畝19200元的綜合補償價格進行壹次性補償。
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各鎮按照每畝13000元的綜合補償價格進行壹次性補償。
4、集體公共用地、宅基地和其他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按照相鄰土地面積補償。
5、大棚等設施的農用地補償,土地補償按綜合補償價,地上構築物按成新標準補償。
6.鎮、村、合作社要加強征地補償管理,按規定發放和分配,並預留征地補償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承擔費用。
(2)收回國有土地的補償
1,國有土地出讓,按照“蘭州新區地價”評估補償。
2、國有土地劃撥,按照國土資源部《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國家劃撥用於發展生態、林業的荒山荒坡,經新區農林部門確認後,開發利用、發揮作用,按照《生態、林業條例》進行補償評估,否則不予補償,無償收回。
企業房屋征收:
(1),新區規劃範圍內被征收企業房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土地等手續齊全且正常生產的,均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評估進行貨幣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不足三年的,以整個生產經營期的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期限,商業、服務業為半年;工業生產行業補償壹年。
(3)、水產養殖建築標誌
對10年8月前新區規劃範圍內土地、營業執照等手續齊全的養殖企業建築物,後期經農林水務局核準備案的,按新區相關政策和標準進行貨幣補償評估。
養殖企業關閉搬遷造成的損失。畜禽圈舍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補償;如果手頭有80頭以上的牛、500頭以上的羊、500頭以上的豬、5000只以上的雞,在18個月的期限內進行補償;養殖企業達不到上述規模的,按6個月期限補償。對弄虛作假、故意套取國家補償資金的,壹經發現,經農林、公安、執法、土地勘測中心、鄉鎮確認,不予補償。
新區規劃範圍內,原則上2010年8月前建成的商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且正常經營的,全部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屬物補償標準及相關拆遷政策給予壹次性補償。營業損失按商鋪營業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包幹補償12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