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壹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和仲裁審理。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和證據。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2.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仲裁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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