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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國境內無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而有來源於我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稅。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了解它的基本知識。掌握它的籌劃要點及它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同企業所得稅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確定同樣較為復雜。隨著我國加入WTO日子的臨近,會有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在我國參與經濟活動,掌握好這壹稅種,顯得尤其重要。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範圍和納稅義務人征稅範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範圍,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由於在稅收中,外商投資企業屬於中國“居民”,需要負全面納稅義務,而外國企業是非中國“居民”,只負有限納稅義務,因此,對這兩類企業應按其所得來源地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具體征稅範圍包括:

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在我國註冊登記,並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法人或居民公司,應該按居民管轄權原則對其征收所得稅。這裏所說的“總機構”,是指按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具體包括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具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具體包括: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常駐代表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和提供其他勞務服務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等收入。

納稅義務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分為兩部分:

壹部分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另壹部分是外國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是指:

生產、經營機構

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生產、經營場所

包括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

營業代理人

是指受外國企業委托,代理從事下列經營業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並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於委托人的產品或商品,並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對雖然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代扣代繳義務人。這種源泉控制征收方法,在國際上被稱為“預提所得稅”。

如何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如財產轉讓收入的計算),應按收入全額計算,稅率為20%。

稅法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國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在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後,以本企業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

收入總額的確定

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的,可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具發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構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權益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其收入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參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參照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按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企業取得的收入為其他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準予列支的項目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出具管理費匯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並附有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列支。同時,外商投資企業也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借款利息

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業應當提供需要支付利息的借款證明文件,並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是否準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於壹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交際應酬費

稅法規定,企業用於同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合理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提供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憑證,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5‰;

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按銷貨凈額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的行業有:工業制造業、種植業、養殖業、商業等。

按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的行業有: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業、保險業、租賃業、修理業、設計咨詢業,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銷貨凈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果劃分不清,可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所屬行業確定。

匯兌損益

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地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

工資和福利費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準予列支。但是,企業不得列支在中國境內工作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壞帳準備金

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同業拆借),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中扣除。其他行業如確有需要,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後,按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壞帳準備。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壹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小於上年度的部分,應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壞帳損失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的審核認可。所謂壞帳損失,壹般是指下列應收款項:

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償還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項;

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項;

因債務人逾期末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項。

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不準列支的項目

下列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資本的利息;各項所得稅稅款;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產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列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按實際使用數列為費用支出。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以原價為準。具體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計價,請參見“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所謂固定資產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報廢時回收的殘余價值。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留存的殘值,壹般不低於原價的10%,需要不留殘值或少留殘值的,須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按照這種方法計算出的年折舊額,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都是相同的,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

年折舊率=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00%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此外,稅法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如表7-1所示:

表7-1

固定資產類型 最短折舊年限(年)

房屋、建築物 20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10

其他運輸工具、電子設備及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 5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取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的,需提出申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於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由於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折舊年限短,並在合作期滿後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企業在未來較長時期內帶來經濟利益或權利的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工業產權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產。

企業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具體地: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包括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人員培訓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應在整個使用期(即受益或)內逐漸攤入成本、費用,采用直線法計算攤銷。作為投資或受讓使用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超過10年。

遞延資產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

除了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之外,主要是企業的開辦費。

所謂開辦費,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辦之日直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內,所發生的與籌建企業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

但不包括建造、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開支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企業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

攤銷期限不得少於5年;攤銷方法應采用直線法。對經營期不足5年的企業,其開辦費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其實際經營期以直線法計算攤銷。

存貨

企業的存貨包括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原料、材料等。存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準。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價計算,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後進先出等方法中由企業先用壹種。計價方法壹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定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制造業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未產品盤存

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商業

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銷貨成本=初期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商品盤存

服務業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虧損彌補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稅法所指的虧損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下壹年度實現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若下壹年度實現的利潤大於以往年度的虧損,應壹次性將以往年度出現的虧損全部彌補。企業如果連續發生虧損,以後年度實現利潤後,應首先彌補第壹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彌補第二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以此類推:不能顛倒幾個虧損年度的前後彌補順序,也不能隨意選擇哪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予以彌補。

所稱“虧損逐年延續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是指某壹年度當年實際發生虧損(不包括結轉上年度的虧損),以其下壹年度算起,連續6年作為該年度實際虧損的彌補期。在5年虧損彌補期內,不論哪個年度發生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壹個彌補年度,在連續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虧損,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予彌補。

企業開辦初期發生虧損,以5年虧損彌補期限內,彌補完該虧損並有盈余的那壹年度為獲利年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開始享受定期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優惠;

在定期免、減稅期限內,不論哪壹年度發生虧損,這壹年度都仍是壹個免稅或減稅年度。也就是說,定期免、減稅期限應連續計算,不能因期間發生虧損而延長定期免減稅的期限。當然,在免減稅期限內發生的虧損仍可在今後5年內予以彌補;如虧損彌補期限與免減稅期限同處在壹個時間段內,兩個期限仍應按稅法規定計算,不能相互延長期限。

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稅法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後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稅法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率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境外國的所得額÷境內所得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於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於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壹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

上述計算扣除限額的公式中所稱“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3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不能按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適用的任何低稅率來計算。

納稅調整項目

同企業所得稅相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同樣是由利潤總額調整得來的,具體調增、調減項目,請參見“企業所得稅”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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