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上下班途中及其他意外傷害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要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依據?謝謝!答:1、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國稅發[2003]45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其他的如商業保險等稅法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2、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壹、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二、關於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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