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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發票稅務風險有哪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合同顯得十分重要,是契約雙方維護權益、恪守義務的依據。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往往只關註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風險,卻很少關註涉稅條款的描述。經濟合同中常見這樣的條款:“雙方的納稅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孰不知,這只是壹句廢話,負責起草合同的律師或企業有關購銷部門往往並不了解稅法是如何規定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許多納稅爭議均源於經濟合同中涉稅條款的不明確。稅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經濟合同中沒有針對性的約定條款,壹旦被稅務機關認定錯誤,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經濟合同中的稅務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五方面:納稅義務的風險(稅負轉嫁);納稅時間的風險(遞延納稅);稅收發票的風險(合法憑證);關聯交易的風險(轉移利潤);稅收成本的風險(多納稅)。為了防範經濟合同中的涉稅風險,必須建立以下防範策略。

規範合同發票條款

(壹)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基於此規定,企業向供應商(承包商)采購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企業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應考慮發票因素,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對能提供規定發票的供應商(承包商)優先考慮。

(二)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購買、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在采購接受時,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結算方式,並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合同當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有以下幾種:(1)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年×月×日支付貨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訖余款。(2)預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簽訂後×日內支付(百分比),剩余貨款於貨物發出時支付。(3)現款現貨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後×日內支付全部貨款,乙方憑發票發貨。

同時,企業可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必須通知企業,企業在驗證發票符合規定後付款。

(三)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類型

不同稅種間存在稅率差,而同壹稅種又可能存在多種稅目,各稅目的稅率差別可能更大。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稅負,可能會開具低稅率的發票,或者提供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票要如實開具,不能變更項目與價格等,否則所開具的發票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須明確發票的開具要求,開具發票的類型。例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采購貨物時,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明確有“供應商(承包商)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款,避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稅收風險。又比如,房地產企業在發包工程中,必須在建築合同中明確有“供應商(承包商)提供建築安裝專用發票的條款”,避免取得服務業發票和貨物銷售發票,導致相關支出不能進入開發成本扣除。

(四)明確不符合規定發票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企業采購時不能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如發票擡頭與企業名稱不符等,都會導致企業的損失。為防止發票問題所導致的損失,企業在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發票問題的賠償責任,明確以下內容:(1)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問題時,供應商(承包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得包括稅款、滯納金、罰款等損失。(2)明確供應商(承包商)與企業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企業與供應商(承包商)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配合。(3)雙方財務部門及時溝通,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提供當地的稅務法規。(4)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退貨退款、返利、折讓等事項,應提供證明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義務。

(五)采購合同增值稅發票涉稅風險防範條款

(1)供貨方聲明其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質並同意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貨款。

(2)供貨方應按規定及時向采購方開具和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分次收付款過程中的任何結算時點,供貨方開具並提交采購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不得低於采購方已經支付的價稅合計款項。

(3)供貨方開具的票據必須是由供貨方從其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購領或經其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印或監制的發票;供貨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采購方實際付款金額)開具票據並提供給采購方;供貨方必須保證提供給采購方的發票的票面數據與供貨方上交稅務機關和供貨方留存的發票存根聯填列的數據相符;因供貨方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的要求,導致采購方從供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報驗抵扣進項稅金,或雖可通過報驗但報驗後被稅務機關以“比對不符”或“失控發票”等事由追繳稅款,而給采購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貨方負責賠償。

(4)商貿企業輔導期間特有條款。在采購方從供貨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等進項稅抵扣憑證經稅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無誤獲得抵扣以前,采購方有權暫不支付相當於前述抵扣稅款的那部分款項。

(5)供貨方開具的票據在送達采購方以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供貨方應負責按稅法規定向采購方提供有關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應負責提供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並確保采購方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貨方負責。

(6)供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送達采購方後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供貨方應按照稅法規定和采購方的要求及時向采購方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以及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報稅證明單”,積極協助采購方在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的進項稅額的認證申辦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雙方分擔。

經濟合同稅務管理格式條款

以下為經濟合同中涉稅管理的標準條款。

(壹)在購貨方未付清貨款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供貨方。

(二)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產稅及物業占地土地使用稅由出租方承擔。如果發生承租方繳納前述稅款的情況,承租方有權從應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計資金占用費。

(三)運輸費計算標準包括因提供服務運輸所支付的人工費、設備維修費、保險和因取得運費收入而需繳納的各項稅金。

(四)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代理人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稅務罰款的經濟責任。

(五)甲方項目建設期間等其他環節的所有稅(除銷售過程的營業稅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納的土地總價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為投資開發扶持資金撥付乙方。

(六)雙方達成以下代墊運費條款:(1)甲方(銷售方)負責送貨上門,並由甲方負責在當地聯系運輸單位,運費由甲方代墊,並授權甲方以乙方名義按約定的運費條件和標準與不特定承運人簽署運輸合同。(2)運費發票由承運方直接開給乙方,並由甲方轉交乙方;(3)乙方收到運輸發票後,按發票面額與甲方結算;

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時涉稅風險防範技巧

(壹)個人與企業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最好明確規定,諸如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由企業承擔,並單獨列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

(二)在合同中明確分次支付勞務報酬,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以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根據稅法規定,屬於壹次性勞務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由於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壹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超過定額部分也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就越來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分次支付勞務報酬,從而分散收入達到節省稅款的目的。

(三)在符合稅法對“勞務”的界定下,簽訂用工合同時,可在征得用工單位同意的條件下,來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薪金,還是以提供勞務形式取得勞務報酬。因為,工資薪金的最低稅率是3%、最高稅率是45%,而勞務報酬的最低稅率為20%、最高稅率為40%(在20%的基礎上加成100%)。顯然工資薪金比勞務報酬節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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