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要看是否合理。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要看企業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妳公司接受勞務派遣服務支付勞務派遣費,屬於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勞務派遣公司將工資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應作為勞務費核算,不能作為稅前工資薪金,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基金稅前扣除的基數。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