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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要取消?“不得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放出怎樣的信號?

財政部發文!政府購買嚴禁勞務派遣!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購買主體不得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不得將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對於此前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做法,應嚴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整改。

也就是說在政府采購中,財政部已明確規定不得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

相信很多人都經歷過勞務派遣,尤其在大型的企業、國企、事業單位裏,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已經司空見慣。關於我國現在已有的勞務派遣具體人數,網上的信息有的是6000萬,有的是3700萬,但大家可以從模棱兩可的數據中看出,占比絕對不在少數。

財政部此舉,是否意味著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要逐漸地退出歷史舞臺呢?

有的網友反應:以後可能就都是外包了;靈活用工模式現在不是很火爆嗎?用靈活用工模式。

勞務派遣是不是要退出歷史舞臺,糧餉君並不敢斷言,只是財政部明確要求不得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是有原因的,這幾年勞務派遣出事被查的例子並不在少數。因此,糧餉君就借今天這個話題,好好跟大家說壹說這個靈活用工模式。

靈活用工模式詳細說明

這幾年,隨著新經濟的發展,各種新的用工形式層出不窮,其中靈活用工無疑是其中最火的壹個概念,靈活用工多見於***享經濟領域,故服務於該模式的平臺業態迎來爆發式增長亦是情理之中。

壹、什麽是靈活用工模式

關於靈活用工沒有官方的明確定義,上海《勞動報》就結合多方釋義將“靈活用工”定義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雇傭形式上的靈活、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以及以平臺型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

靈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關系都可以統稱為“靈活用工”,包括:勞務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勞務外包、業務外包、業務合作、平臺用工等。而與靈活用工相對應的就是靈活就業,打破用工地域、用工時間的限制,大幅度降低企業人力綜合成本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

靈活用工就是企業通過用工平臺靈活的發布任務,個人通過用工平臺靈活的承攬業務,這樣的壹種B2B2C的用工形式,企業與個人之間無直接勞動關系,企業、用工平臺、個人之間都是合作關系、民事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雇傭關系。

因此,靈活用工就是壹種平臺型的用工形式,是對用工模式的全面創新,系統的改造了多種關系,推動了用工形式的進步。

二、靈活用工對個人、企業有什麽好處

1、靈活用工能夠節約固定人力資本,解決企業編制限制,讓企業成本控制目的愈加明晰可見,增強競爭力。

2、靈活用工能有效滿足業務時節性動搖需求,也就是更加靈活的處理特殊時期崗位人才的需求,為企業短期調配勞動力,解決人才短缺問題。

3、靈活用工能夠進壹步組織戰略的靈敏性與高績效性,加強企業管理的彈性與可操作性,賦予企業必要的生機和操作空間。

4、靈活用工能夠幫助企業從繁雜的、飽含風險的勞動關系管理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規避了許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法律相關風險。

三、企業怎麽實現靈活用工呢

1、盤點崗位

看企業裏哪些崗位可以使用靈活用工。通常來講,不需要很強的專業技術性,不處於經營管理核心環節,不涉密的崗位,都可以采用靈活用工。

2、選取用工方式

針對不同的崗位,可以選擇不同的用工方式,最好是打組合拳。

壹是,對於有壹定的技能要求,或社會上招聘有難度,長期有需求的崗位,建議用勞務派遣。

二是,對於非主業的崗位,建議采用外包方式。

三是,對於工作量不飽滿的崗位,建議采用非全日制(小時用工)或兼職方式。

四是,對於需要師帶徒成長的崗位,建議用實習生或者返聘方式。

3、建立內部流程

甄選機構——比選采購——簽訂協議——法律文本——上崗培訓——勞動者考核——續簽或退還員工。

4、甄選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

掌握各種靈活用工模式的基本操作,選擇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並按照法律要求準備與服務方的合作協議,以及與靈工的合作協議。

重點提醒:

在選擇靈活用工平臺時,務必需要重點關註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是否規範,方案是否合規。

2、平臺是不是能夠提供合規發票,依法合規納稅。因為整個模式裏,用工單位對發票的審核和把控責任更大,也就意味著,用工單位其實面臨的風險相對較大。

3、能夠保證業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且做到證據留痕,業務資料保存。

4、資金管理是否安全,支付路徑是否清晰。

5、平臺相關資質是否齊全、真實。尤其,是否真的具有委托代征資質。

金稅四期+社保入稅+大數據之下,企業需思慮周全後再做決定,切勿因貪便宜、少交稅等選擇了不靠譜的靈活用工平臺,給自身經營帶來重大稅務風險。

糧餉社——靈活用工平臺,基於互聯網平臺優勢,對社會化用工實現精準調配,提供人才與用工方自由合作、靈活承攬管理平臺,采用個人承攬模式,擺脫了傳統雇傭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等缺點,實現訂單接發、身份驗證等在線的壹體化平臺。

四、老板更關心靈活用工模式是否合法

作為與“靈活就業”相對的壹種新型用工模式,靈活用工、以及由它衍生出來的靈活用工平臺是受到了國家認可的。靈活用工在法律上有據可查,政策上有力支持的。

給大家整理了有關“靈活用工”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政策:

1、關於委托代征

靈活用工平臺之所以能展開,主要原因是獲得了稅局授權的委托代征資質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2)還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中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2、關於鼓勵發展“靈活用工”的政策

(1)2020年7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內容倡導以創新生產要素供給方式,激活消費新市場,發展新的就業形態。

(2)2020年7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意見》強調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是勞動者就業增收的重要途徑,對拓寬就業新渠道、培育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作用。

(3)李克強總理在7月2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要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引導勞動者合理有序經營”。當天會議特別提出:“確定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措施,促進增加居民就業和收入”。

具體從創業渠道、創業環境、保障支持三個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3、關於國家鼓勵發展平臺經濟新業態

(1)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三)點指出:“鼓勵平臺開展創新任務眾包。”

(2)2020年國家發改委《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第四條(五)和(十壹)點指出:大力發展眾包、雲外包、平臺分包等新模式。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靈活用工平臺之所以能幫個人繳稅比較少或者說降低個稅,因為靈活用工平臺給個人代繳的個稅是按個人經營所得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五)點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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