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消勞務資質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範圍限制: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範圍的限制。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要求: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範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具體如下:
取消了原先對註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範和減少目前建築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與《舊標準》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3年最高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與作業分包範圍相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