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夫婦在廣州避難的說明
第壹,家庭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就業和轉移社會保險涉及我市職能部門的,請按其就業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管轄範圍向相關省市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壹)配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及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
(2)配偶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654.38+萬元(可追溯至654.38+0998),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
(三)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及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或者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晚婚且結婚滿2年的。
(4)配偶具有市殘聯出具的廣州市殘疾證(指壹、二級殘疾證)或區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廣州市低收入家庭證明或市總工會出具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明,夫妻雙方晚婚且結婚滿2年。
(五)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的。
(六)男方年滿60周歲或女方年滿55周歲,另壹方年滿30周歲且結婚1年。
(七)外地農業戶口人員與本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申請到本市投靠的配偶轉為農業戶口。
(八)不符合本條第(壹)項至第(七)項條件的其他人員,夫妻雙方晚婚且結婚滿6年的。
(9)如果丈夫原是本市常住戶口,但因故死亡後未再婚,要求來本市投靠父母或生前仍居住在前夫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本市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 且他達到本條第(八)項規定的投靠房屋的夫妻結婚期限的,可以申請入戶。
(十)上述(壹)至(九)項,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解決戶籍結婚期限延長5年。
二、所需證明材料
申辦入戶的申請人除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道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夫妻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外,還需按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關證明。
(壹)配偶屬於高級、中級專業技術人才,提供省教育廳學歷認證中心認定的學歷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鑒定證明,市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的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職業資格)證書和鑒定證明。
(二)區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三)屬大病(相當於絕癥或重病臥床生活不能自理)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四)屬重度殘疾(指壹、二級殘疾)的提供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廣州市殘疾人證》。
(5)貧困地區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或市總工會出具的《廣州市貧困職工證明》。
(六)喪偶人員申請入戶的,由街道、鎮計生部門或婚姻登記處出具喪偶後未再婚的證明,並提供原配偶父母在本市的戶口簿、身份證,或原配偶生前擁有合法房屋的有效證明,區級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租賃書)。
(七)符合農業戶口條件申請戶口登記的,如戶口簿性質不明確,需提供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性質證明。由遷入地村委會出具同意遷入農業戶口的證明。
上述(1)至(7)項所述子女為隨遷子女的,還須提供其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和戶口簿。
三、申請戶口的具體程序
(壹)符合本市申請夫妻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配偶(外地戶口)需隨丈夫(或妻子)在本市申請入戶的,可向配偶(本市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中心提出申請, 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提交(經區公安分局中心核實後可提供復印件)。
(二)獲準來本市投靠配偶戶口的,由區公安分局中心通知到區公安分局綜合中心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然後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遷出, 然後持《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明、配偶本市戶口簿到任壹區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申請子女來廣州的說明
第壹,家庭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及以下。如果是初中或高中,09周歲以下可以延長到65438+,可以申請進城。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母雙方或壹方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隨父或隨母。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含超生、未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雙方或壹方母親常住本市戶口,可隨父隨母。
3、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本市以外,隨母親家的,可以隨父親家申請到本市。
4.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母入戶。
5.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母親因服刑失蹤或再婚(派出所要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要出具父親應撫養的判決書)。本市有爺爺奶奶的,可以隨其入戶。
6.如果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但母親去世後因故未再婚,要求來本市投靠祖父母或生前仍居住在親生父親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市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可以申請入戶。
7.由於父母雙方或母親壹方原為本市常住居民,且父母雙方均已在香港、澳門或國外定居,其未成年子女未辦理戶籍手續的,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
(二)父親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5周歲,父母壹方為本市戶籍,在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成年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入戶(此類人員有就業需要轉移社會保險的, 請按管轄其就業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向有關省市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所需證明材料
申辦子女入戶,需提供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道或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下同)、父母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按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關證明:
(壹)1997年2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母親在外地且未入戶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2)19周歲以下就讀初中或高中的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
(3)有祖父母或親屬陪同入戶的,還需提供祖父母或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派出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收養的,需提供收養證明(收養的,還需提供收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申請戶口的具體程序
(壹)需要辦理入戶的,需向避難所所在區域的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籍業務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區公安分局中心審核(如為證明,可由區公安分局中心核實並提供復印件)。
(二)凡經批準來本市辦理戶口的,由區公安分局中心通知到區公安分局中心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然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派出所遷出, 然後到任意壹個區公安分局中心(或者可以辦理戶口登記業務的派出所)憑《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和《戶口登記證》、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辦理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