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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1、在高新區註冊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對企業按上繳所得稅地方分成留用額實行補貼支持,從企業獲利年度起,2年全額補貼、3年減半補貼。

2、投資者從投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再投入該企業,增加註冊資金或作資本開 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受益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成留用額40%進行補貼。再投資新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受益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成留用額的全額補貼。

3、企業資產重組形成擴張時,外來投資總額的占25%以上,自獲利年度起,高新區財政按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留用額全額補貼2年、減半補貼3年。 1、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川府發[2001]10號文件稅收政策有關規定)改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對改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已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出口產值達70%的,經稅務部門核實,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區內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按國家規定 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壹)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項目,在該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均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或抵免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企業向該區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按有關程序報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增長10%及其以上的,管委會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七)積極支持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進口業務,在減免稅貨物審批上,海關憑相應項目審批機構出具的《項目確認書》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八)下列情況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率:

1、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中,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2、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繳,第3至5年減半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法定減免稅期)。

(十)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壹)生產出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值達至當年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按稅法規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已執行15%稅率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在我區直接再投資新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四)生產性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繳地方所得稅。

(十五)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可暫免繳 個人所得稅。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嚴格規範收費行為。市直部門和單位不得到區內收費。對在區內亂收費、亂攤派的單位和個人,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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