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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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市場競爭行為,樹立依法為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特制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合同管理規範化制度》。企業對外簽定的各類合同壹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管理的總目標:機構網絡化、制度系列化、行為規範化、經營管理和合同管理壹體化。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壹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維護,都有積極的作用。各級部門經理、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同努力,做好以?守合同重信用?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定制度
第四條 簽定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定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
第六條 建立合同信用評價體系,簽約人在簽定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包括:簽約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無經營權、有無履約能力及其信用情況;堅持對合作夥伴資信調查制度,著重了解企業(單位)年檢等級。守重等級,合同信用、稅務信用,收發貨(款)情況,進行企業信用綜合評估,減少交易風險;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定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效益原則。
第八條 簽定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相互協調,然後簽約。
第九條 合同除及時清結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應當采用國家和省指定的示範文本,企業確實需要可以參照示範文本制定合同文本,但不得含有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格式條款,對企業單位自制的合同文本必須認真審查,防止?霸王條款?以及?合同陷阱?。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對方在合同中每壹項應負擔的義務均應與違約責任相對應。
合同內容應審查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註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正文部分,註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部門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壹條 簽定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住所所在地外,簽約時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轄或選擇?仲裁機構仲裁。
第十二條 簽定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簽訂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由公司負責人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定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評審與批準制度
第十四條 合同正式簽定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除按規定必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並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定授權委托人審批。
2、法律部門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部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合同評審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真實性。包括對方履行合同的意願是否誠懇,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壹致。
4、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備案。
第十八條 合同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定合同,應事先填寫?合同簽約申報表?(壹式二份),、報本企業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當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壹並上報。
2、審核。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壹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註意事項)。
主管人員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壹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壹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壹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制度
第十九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壹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壹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壹條 公司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對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及時提出先履行、同時履行和不安抗辯權以及保全措施。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企業首先應盡壹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公正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壹律無效。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壹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壹經發現,公司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制度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壹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或幾個部門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壹個企業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理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未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首先以雙方協商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委、指責,統壹意見,統壹行動,壹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部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部門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合同糾紛申報表?,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部負責處理。
3、法律部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郵件、傳真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運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簽定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復印若幹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的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部匯報。
第四十條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部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壹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設立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委員會)主要責任是:
1、貫徹執行《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2、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並貫徹實施。
3、負責各類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並審核企業對外簽訂的重大合同。
4、審查合同,建立合同臺帳和檔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授權委托書》,進行合同統計,做出統計分析。
5、決定合同評估、評審、審批、登記、咨詢事宜;決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鑒證、合同催告、合同撤消事宜;決定合同擔保及抵押等事宜。
6、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解決合同問題和處理合同糾紛。
7、領導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
8、開展合同調研活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管理員及其職責
1、合同管理員應具有壹定的文化水平和語言文字能力,具有相應的合同法律、法規知識,懂業務,懂管理,工作認真細致。
2、合同管理員除搞好自身學習外,應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合同知識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3、參與合同的會商、評審。根據委托訂立合同,進行變更和解除。
4、檢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辦理合同公證,辦理抵押物登記等。
5、管理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3和法人委托書並按規定使用。登記臺帳,填寫統計報表,建立合同檔案。登記、保管與合同有關的文字、單證材料。
6、清理債務,追討欠款,參與仲裁、訴訟活動。
7、合同管理員調崗,應認真辦理檔案、資料移交等手續,經領導同意後離任。
第45條、本公司對合同實行分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委;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壹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品格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拒腐蝕,不貪汙受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壹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取得法人委托書,委托人應當在授權範圍本進行有效代理。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壹般實行壹事壹委托,不準將法人委托書轉借法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條 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壹律使用公司統壹編號的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壹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壹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照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的管理,應做到規範化、科學化、統壹化。
2、建立合同檔案。每壹份合同都必須有壹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壹份合同包括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3、合同檔案還應當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授權委托登記;合同學習、培訓情況;幫扶情況記錄;守合同重信用情況記錄;合同糾紛卷宗材料等。
4、合同檔案實行微機管理,但必須具有機讀和文字記載相結合。
5、合同檔案應裝訂成冊,實行壹份壹檔,由專人管理備查。
6、查閱合同檔案需經過批準並進行登記。
第五十五條 合同臺帳制度
1、合同臺帳包括合同登記臺帳、合同檢查臺帳、合同統計臺帳、合同法律法規學習與培訓臺帳、合同專用章使用臺帳、合同文本領用登記臺帳、《授權委托書》使用登記制度。
2、建立合同臺帳,旨在通過合同管理,管理本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使決策者了解本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
3、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按合同類別建立健全合同匯總臺帳,分管單位(部門)應建立健全分類臺帳。
4、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
5、每個企業必須設壹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6、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部。
第五十六條 合同管理獎懲制度
壹、凡在合同簽定、審查、履行以及合同規範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之壹的,對有關部門和人員予表揚和獎勵:
1、在訂立、審查、履行合同過程中,工作認真負責,為本單位爭取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被有關部門評為先進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本企業增進較大效益,節約較大資金、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的;
4、追討欠款、索賠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訴訟中由於自身的工作獲得勝訴的;
5、勇於檢舉、揭發他人利用合同行賄受賄、牟取私利等違法行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部門和人員,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盲目簽定合同,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擅自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進行驗收、查詢、反饋信息,導致企業喪失抗辯權、撤消權、代位權、勝訴權的;
4、工作不負責任,對方違約不匯報、不追究、暗中向對方提供內情,收受賄賂,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5、有締約過失責任的;訂立無效合同的;因重大誤解和惡意串通而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嚴重不負責任被欺詐的。
二〇〇九年壹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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