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補償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也符合本個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工資、薪金所得的解釋,即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費用),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A.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b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認為,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數額較大,被辭退人員在壹段時間內可能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視為壹次性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是允許的。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