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即使離職,原職工也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訴,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單位補繳。
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給勞動者補繳社保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應繳未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員工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自願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無論是單位和員工都不可以不繳納社保。
法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壹般而言,原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後在壹年之內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相應機關會進行受理,如果離職超過了兩年再去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壹般不會受理,因此員工離職之後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保,應當及時維權,而不能拖的太久。
綜上所述,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隨意變更或者放棄。希望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能樹立法治意識和守法觀念,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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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