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職後如何讓單位繳納公積金?
在與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單位應當償還所欠職工的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專項住房存款,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雙方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可以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住房工資。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補足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自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在管理中心或者管理部轉移或者封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包括單位自繳和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當月起補繳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1999年4月)。單位經濟條件允許的,也可以從本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當月起還款(1993年7月);單位在《條例》發布前已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從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當月起計算,也從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當月起計算。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照職工補繳期間的年度工資基數計算。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有異議的,市管理中心可以按照市勞動、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二、離職後公積金如何處理?
離職後,公積金可轉移或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它是強制性的、互利的和有保障的。
2.根據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離職後,單位應當封存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在新單位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原賬戶內的金額轉移到新賬戶。
3.公積金轉移可以分為內部轉移和外部轉移。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資金中心不同單位賬戶之間的轉移,不涉及資金結算。外轉是指將職工在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其他省市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並註銷個人賬戶。辦理轉移時,轉出單位必須已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4.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就業滿兩年,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即離職滿兩年,家庭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5.在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條件下,可以申請銷戶,提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