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所得稅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因為上年度在離職公司,因此離職公司才會提醒。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是個人所得稅法賦予公民的法定義務,除非滿足免於匯算清繳條件。離職後原來的公司找,很可能是稅務機關通知原單位協助提醒完成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義務。既然原單位通知了,說明應該不屬於免於申報義務的自然人,建議積極主動依法完成申報義務,未來會影響的個人納稅信用。對未來辦理各類涉稅事項可能會帶來不利影響,甚至未來會影響銀行貸款等其事項的辦理。實務中會遇到極少數不願意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個人所得稅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義務的納稅人。對這部分納稅人,稅務機關會采取壹些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因為逾期申報少繳的稅款必須要規定繳納滯納金,按日計算是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年利息將近百分之十八,應該說是很高的。因此故意拖延是不值得的。首先。糾正下說法。應稱作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不稱作個人所得稅年度核算。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按照綜合所得與分類分項所得征收。綜合所得包扣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類所得為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綜合所得實實行支付時與扣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分類所得實行支付單扣減或個人自行深申報繳納的辦法,已經辭職,說明與原公司曾經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平時由支付單位預扣繳代繳,年終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