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及房地產附註》(財稅[2016]36號)是指第壹條第(五)項第1項所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及補償,是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能夠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上述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己設計發行的產品。募集資金按照產品合同約定投資於相關金融市場並購買相關金融產品後,按照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者。
擴展數據:
根據銀行與投資者法律關系的不同
1.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
2.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根據約定的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安全。
3.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保證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
4.商業銀行承銷的金融產品。對於商業銀行代理其他機構銷售的產品,商業銀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承擔產品的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投資收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